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400502号
案件名称:北京豫东晨曦餐饮管理中心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豫东晨曦餐饮管理中心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06486932-X
法定代表人:谢永新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豫东晨曦餐饮管理中心在未取得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6月22日期间,在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北苑家园清友园4号楼一层523-12的经营场所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营期间违法所得为490元, 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价值为144.9元,货值金额共计634.9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0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