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50030 号
案件名称:杨小华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杨小华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11日9时00分至9时20分,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下关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行政执法人员金志皓(证件号:57040088)、彭娆(证件号:57040100),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高梁桥斜街13号平房南侧第三间平房的湖南炒粉检查发现,该店负责人杨小华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现场制售湖南炒粉的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现场发现有用于餐饮服务活动的工具桌子一张、凳子两个,锅一个,半成品河粉5斤。经调查,当事人杨小华称该店于2015年9月7日开始从事现场制售湖南炒粉的餐饮服务活动,截止现场检查当日,在营业期间采购的食品原材料进价约为200元,家用和经营用未分开,有供货方资质,没留发票和收据。营业期间销售金额约为350元,剩余半成品5斤河粉价值约30元。当事人经营期间未纳税。营业期间货值金额约为380元,违法所得350元。该店负责人杨小华称营业期间未发现有顾客食用该店制售的湖南炒粉出现身体不适的症状。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