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怀)食药监罚〔2014〕90号
案件名称:高志萍(北京海伦鑫楠萍美食城)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高志萍(北京海伦鑫楠萍美食城)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高志萍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9月30日,北京市怀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肖岳国57190071、李军57190072示证依法对位于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北房村西50米路北的餐饮服务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情况如下:1、该处经营场所南墙醒目位置挂有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1、《餐饮服务许可证》编号:京餐证字2011 110116003454;单位名称:北京海伦鑫楠萍美食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高志萍(业主);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北房村西50米路北;类别:中型餐馆;备注:不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海产;有效期2011年12月12日至2014年12月11日。2、5名工作人员正在食品加工区操作,均能出示健康证明。3、位于经营场所餐厅的北侧有一保鲜柜,保鲜柜内摆放5种凉菜,分别是凉拌腐竹、凉拌豆芽、凉拌海带丝、凉拌豇豆和凉拌土豆丝。未发现用于制作、加工食品的原材料及半成品。当场制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京怀)食药监食责改〔2014〕15-21号】。北京海伦鑫楠萍美食城对本次监督检查无任何疑义,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上签字认可。经请示局领导批准于当场立案,由肖岳国、李军承办该案,并对现场发现的5样凉菜予以扣押,异地封存。当事人对扣押的违法经营的食品表示认可,并签收了《查封(扣押)决定书》【(京怀)食药监食查扣〔2014〕15-5号】。由于气温较高,凉菜容易腐烂变质,不易保存,经当事人同意和领导审批,依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对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直接先行处理的,或者当事人同意先行处理的,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在采取相关措施留存证据后可以先行处理。”的规定,对扣押的5种凉菜进行先行处理,予以销毁【见《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京怀)食药监食先处〔2014〕15-3 号】。 经进一步核实,北京海伦鑫楠萍美食城涉嫌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违法所得728元整,货值金额790元整,当事人未缴纳税款。此案于2014年10月8日调查终结。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7条第1款第1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0-2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怀柔局,2014-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