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告[2015]140007号
案件名称:北京美食快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山餐饮分公司未按规定做到用于餐饮加工操作的工具、设备必须无毒无害,标志或者区分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案
当事人名称:何文晃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何文晃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北京美食快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山餐饮分公司进行检查,该单位位于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悦盛路6号院1号楼F2-B08A。检查中该单位未按规定做到用于餐饮加工操作的工具、设备必须无毒无害,标志或者区分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下发了责令整改通知书。2015年1月6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单位进行检查,当事人仍不能按规定做到用于餐饮加工操作的工具、设备必须无毒无害,标志或者区分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执法人员再次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立案调查。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六条第八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