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140006
案件名称:张竹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张竹琴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张竹琴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4年9月底至2015年1月12日在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怡和北路4号院1号楼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营期间未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截止到2015年1月12日无营业额(无经营记录)。用于从事食品加工的经营工具及原料炒锅1个、菜刀1把、案板1个、米5斤、面10斤、酱油2袋,现场未发现加工完成的食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2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