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餐罚字(2014)第20-6184号
案件名称:田建辉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 田建辉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14年6月18日10时10分至10时40分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大楼菜市场田建辉经营的秘制砂锅煎饼屋进行检查发现并经2014年6月26日9时30分至10时00分调查核实,自2014年4月20日至2014年6月18日田建辉未经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发现有用于餐饮服务活动的工具和原料:电饼铛1个、砂锅10个、面粉10kg(散装)。未发现已加工完成的成品或半成品。违法所得150元,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约17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8-0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4-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