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字【2015】第270043号
案件名称:范德军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当事人名称:范德军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 经调查,你自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6月15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从事制售中餐的餐饮服务活动,执法人员现场发现你食堂内的操作间有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和工具:香雪全麦粉1袋(5kg/袋),福临门葵花籽油1桶(4L/桶),瓷盘20个、瓷碗20个,当场对上述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和工具采取了查封扣押措施,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你单位违法经营期间违法所得共计100元,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剩余的食品原料:香雪全麦粉1袋(5kg/袋),福临门葵花籽油1桶(4L/桶),瓷盘20个、瓷碗20个,货值62.8元。未发现其他成品和半成品,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共计362.8元。在调查过程中,你单位积极采取改正措施,停止了违法经营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