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290032号
案件名称:王森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王森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29日10时00分至10时30分,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清河火车站东路9号院1002室王森经营的“晋M?面食坊”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现场发现有用于食品经营活动的工具和原料:蒸锅2个、盆3个、碗38个、菜板2个、菜刀2把、大米10kg(散装)、食用油10升(散装)、土豆10kg(散装)。经调查,当事人自2015年3月20日至4月29日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经营期间没保留发票和收据,自述获得违法所得为480元整, 现场发现的原料大米10kg(散装)进货单价60元、食用油10升(散装)进货单价160元、土豆10kg(散装)进货单价40元,剩余原料共计货值金额为260元。故当事人违法经营期间的食品货值金额约为740元,营业期间未缴税。当事人积极采取改正措施,经复查,已停止了食品经营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