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041085号
案件名称:张红波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张洪波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北京新天地小区二期8号楼底商的经营场所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在操作间发现有一名员工正在刷碗,操作间内存放着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原料:盐1袋(400克/袋)、海天酱油1桶(1.28L/桶)、上海白醋1瓶(500毫升/瓶)、汇福油1桶(5升/桶);在操作间还发现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案板1个、刀1把、勺8个、碗8个、盘子10个、锅1个。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8月8日至2015年9月28日违法经营期间共获取营业收入350元,未缴税,现场发现的食品原料核计金额为112元,货值金额共计462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