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360027号
案件名称:中科院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中科院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1093069-1
法定代表人:伊兵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4年9月26日,在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邓庄南路9号3幢1层中科院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食堂操作间内现场加工制作馒头50个,每个售价0.5元,油条90根,每根售价0.8元,共使用的面粉15斤。我局于2014年9月26日对当事人经营的馒头和油条进行现场监督抽样,并委托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对抽检样品馒头进行检测。2014年10月15日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编号分别为№国WTS1409304-04和№国WTS1409304-05的检验报告,每个样品一式2份,共4份。检测样品馒头和油条中铝的残留量分别为210.6mg/kg、758.0mg/kg,均不符合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单项判定为不合格食品。我局于2015年3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样品馒头的检测报告和抽检结果送达书,并告知当事人有提出复检的权利和具体形式,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要求复检。至立案时止,当事人共取得违法所得48.5元,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货值金额为48.5元。无专用于违法经营的工用具。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0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