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360018号
案件名称:北京应物会议中心北清路酒店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应物会议中心北清路酒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56576565-X
法定代表人:张翼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4年9月26日在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丰豪东路1号7号楼北京应物会议中心北清路酒店操作间内现场制作馒头共有20屉,其中大馒头10屉,1屉20个,共200个,每个0.8元;小馒头10屉,每屉40个,共400个,每个0.5元,使用面粉60斤;油条每天制作100根,每根1元,使用面粉20斤。我局于2014年9月26日对当事人经营的馒头和油条进行现场抽样,并委托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对抽检样品进行检测。2014年10月15日由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编号分别为№国WTS1409304-10、№国WTS1409304-11的检验报告4份,检测样品馒头和油条中铝的残留量分别为46.4mg/kg和870.7mg/kg,均不符合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单项判定为不合格食品。我局于2015年3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样品馒头和油条的检验报告和抽检结果送达书,并告知当事人有提出复检的权利和具体形式,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要求复检。至立案时止,当事人共取得违法所得460元,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货值金额为460元,当事人现场加工制作的馒头和油条的所用的工具不专用,故无专用于违法经营的工用具。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