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10008号
案件名称:孟建华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孟建华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2月15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15号院3区底商的“的士之家”餐馆检查发现,该店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制售水煮牛肉的餐饮服务活动。经调查该店自2014年12月15日刚开业,营业期间的违法所得共计2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0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