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80026号
案件名称:宋志远(北京金丰祥瑞餐饮店)涉嫌擅自改变餐饮服务许可备注项目案
当事人名称:宋志远(金丰祥瑞餐饮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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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经调查,你自2015年2月27日起至2015年4月10日从事制售牛板筋、泡菜、海带丝、沙拉四种凉菜的餐饮服务活动,你的《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备注项目是:不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海产品。你在擅自改变餐饮服务许可备注项目的情况下,从事制售凉菜的餐饮服务活动的行为,属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情形。执法人员对你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牛板筋8盒、泡菜5盒、海带丝1盒、沙拉10盒采取了查封扣押措施,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因对你查封扣押的违法使用的食品容易腐烂变质,经你同意,已对以上食品进行了销毁的先行处理。你违法经营期间共计获得违法所得3952元,执法人员发现剩余的食品:牛板筋8盒,售价10元/盒;泡菜5盒,售价4元/盒;海带丝1盒,售价4元/盒;沙拉10盒,售价6元/盒,剩余食品货值共164元,未发现其他半成品及食品原料,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共计4116元。在调查过程中,你积极采取改正措施,停止了违法经营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