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360022号
案件名称: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3371534-8
法定代表人:才让
主要违法事实:经调查:你单位于2014年9月25日,在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永丰产业基地永澄北路10号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食堂操作间内现场制作馒头50个,售价每个0.5元,制作馒头使用面粉10斤,制作的馒头用酵母,不添加其它的食品添加剂。至抽检结束后,上述馒头卖出36个,其中包含抽检样品馒头3袋共600克,剩余14个提供给员食堂的工作人员作为免费午餐食用,其经营收入共计18元。我局于2014年9月25日对你单位经营馒头进行现场监督抽样,并委托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对抽检样品进行检测。2014年10月15日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编号为№国WTS1409286-16的检测报告2份,检测样品馒头中铝的残留量为23.4mg/kg,不符合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单项判定为不合格食品。我局于2015年3月1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不合格样品馒头的检测报告和抽检结果送达书,并告知你单位有提出复检的权利和具体形式,你单位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要求复检。至立案时止,你单位共取得违法所得18元,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8元,无专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