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70074
案件名称:北京北华福源涮肉馆第九分店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北华福源涮肉馆第九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振山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29日我局的行政执法人员对北京北华福源涮肉馆第九分店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该店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过期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已遗失;检查时未见有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现场对涉嫌违法使用的工具和原材料采取查封扣押。违法事实于2015年11月6日进一步调查核实并由当事人授权委托人李赟签字确认。当事人自述:现在停业了,正在装修办理新许可证中,另该店是两年前才转让的,转让时证照齐全,一直未营业,于2015年9月初开始营业,到检查时为止营业收入为4500元,证过期期间经营时间短,未纳税,食品原料是加盟商统一配送的,进货金额为2568元,剩余食品原料货值金额为216元。经核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4716元,不足一万元,违法所得45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2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