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360015号
案件名称:北京首地经贸有限公司餐饮分公司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首地经贸有限公司餐饮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6552739X
法定代表人:幺艳田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4年9月26日早晨在其职工食堂内加工制作了馒头60个,价格为0.5元/个,油条50根、价格为每个0.8元/根,制作馒头和油条共使用了面粉16斤。至抽检结束后,上述馒头和油条全部售出(含抽检样品数量),经营收入70元。我局于2014年9月26日对当事人经营馒头和油条进行现场抽样,并委托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对抽检样品进行检测。2014年10月15日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具的编号分别为N0国WTS1409304-06、N0国WTS1409304-07的检测报告2份,二种检测样品中均为铝的残留量一项不符合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单项判定为不合格食品,我局于2015年3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二种不合格样品的检测报告和抽检结果送达书,并告知当事人有提出复检的权利和具体形式,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要求复检。至立案时止,当事人共取得违法所得70元,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货值金额为70元,无专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