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041040号
案件名称:北京掌勺人餐饮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掌勺人餐饮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刘兴国
主要违法事实:经调查,当事人在未经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于2015年06月03日至2015年06月17日,在其经营场所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现场发现收入票据,经统计违法经营收入合计价值人民币10237元,减去餐位费257元、圆餐盒费2元、赠送菜品费用55元,货值金额9923元。现场扣押食品原料:蘑菇精调味料5袋、李锦记蒸鱼豆豉5瓶、味极鲜特级酱油10瓶,货值金额305元。工用具、餐饮具:炒锅1个,高压锅1个,碗8个,菜板2个,菜刀3把。 货值金额共计10228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