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320019
案件名称:闫正春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闫正春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2月15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2015年2月26日15时00分至15时30分行政执法人员杨国才(证件号:57040160)、董婷(证件号:57040161)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八里庄街道半壁店77号平房57号的“铁板烧烤店”检查,发现该店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2015年3月31日调查核实,闫正春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2月26日期间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现场发现有用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工具:菜刀一把,未发现食品原料、已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经营期间违法所得为1000元,未缴税,违法经营食品货值金额共计1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2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