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340008号
案件名称:四川阆中乾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接的生命科学科研大楼等2项(生命科学科研大楼)工程工地食堂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四川阆中乾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511381000004252(2-2)
法定代表人:廖峰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30日9时40分至2015年4月30日10时20分,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北京大学东北门入口50米北侧工人生活区的四川阆中乾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接生命科学科研大楼等2项(生命科学科研大楼)的工程工地食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现场加工制售中餐,提供30人早、中、晚就餐。现场发现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及原料有:菜筐2个、勺子1个、削皮刀1个、挂面5把,未发现已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经2015年5月7日对四川阆中乾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受委托人杨善全调查证实,上述违法行为属实,当事人自2015年4月25日至2015年4月30日营业期间采购食品原材料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795.3元,因为当事人经营的工地食堂为内部食堂,没有盈利,所以无法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