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360020号
案件名称:龙达园餐饮管理(北京)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公司
当事人名称:龙达园餐饮管理(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白玉川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4年9月25日,在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68号院24号楼地下一层北侧龙达园餐饮管理(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操作间内现场制作馒头100个。我局于2014年9月25日对当事人经营的馒头进行现场抽样,并委托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对抽检样品进行检测。2014年10月15日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编号№国WTS1409286-07的检测报告2份,检测样品馒头中铝的残留量为113.3mg/kg,不符合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单项判定为不合格食品。我局于2015年3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样品馒头的检测报告和抽检结果送达书,并告知当事人有提出复检的权利和具体形式,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要求复检。当事人免费提供给食堂工作人员就餐,没有经营额,故无经营收入;且无专用于违法经营的工用具。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0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