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药监食罚〔2014〕160007号
案件名称:刘学勤(北京山木蓝咖啡屋)涉嫌擅自改变餐饮服务许可类别
当事人名称:刘学勤(北京山木蓝咖啡屋)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刘学勤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东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北京市非紧急救助服务中心诉举报处理单,举报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沙井胡同3号的北京山木蓝咖啡屋从事日餐经营活动。执法人员于2014年9月15日9时45分到被举报地点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北京山木蓝咖啡屋的餐饮服务许可证证号:京餐证字2010110101002048,负责人:刘学勤,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沙井胡同3号,类别:饮品店,有效期限:2013年08月30日至2016年08月29日。该咖啡屋在其经营场所内从事日式菜肴经营活动,现场发现从事日式菜肴经营活动的工具(刀具1把、盘子10只、保温锅1个),原料和食品(青芥辣粉1kg2袋,青芥辣43g2盒,丘比沙拉酱1kg2袋,油浸金枪鱼块罐头185g2罐),在其经营场所内的吧台上发现销售小票(共4张)和菜单。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刘学勤)北京山木蓝咖啡屋,自2014年9月11日至2014年9月15日期间擅自改变餐饮服务许可类别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违法所得人民币174元,涉及食品货值金额人民币284元。当事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在发现该店的违法行为之后,立即改正擅自改变餐饮服务许可类别的经营行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7条第1款第1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7条第1款第1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0-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4-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