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10001号
案件名称:北京一味兴达苑烧烤店使用标签无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一味兴达苑烧烤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8007389245
法定代表人:郭玉林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1月22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北京一味兴达苑烧烤店进行检查,在该单位的凉菜间的冷藏柜中发现两袋“维洁牌酱香肘”,其中一袋未标注生产日期,生产商为北京市为明食品厂,地址为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侯村村委会东营菜出口基地内,保质期0-4°C90天,净含量计量销售。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9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2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