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70069
案件名称:戴凤娥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戴凤娥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戴凤娥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9日检查发现当事人戴凤娥在北京市海淀区西栅栏甲5号经营的咖啡馆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当场对用于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和原料采取了查封扣押。违法事实于2015年9月14日进一步调查核实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自述:今年9月5日咖啡馆开始经营的,营业时间短,到检查时为止营业收入为350元,未办理任何证照,未纳税,食品原料是自己从超市买的,未记帐,到检查时食品原料进货金额为150元,剩余食品原料金额为78元。经核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428元,不足一万元,违法所得35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