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360025号
案件名称:北京德成永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德成永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5264916-0
法定代表人:孙锦山
主要违法事实:经调查:当事人于2014年9月25日,在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永捷北路3号北京德成永兴餐饮有限公司加工制作馒头20个,每个0.8元,使用面粉3斤,制作的馒头用酵母,不添加其它的食品添加剂。至抽检结束后,上述馒头全部卖出,其中包含抽检样品馒头3袋共600克,其经营收入共计16元。我局于2014年9月25日对当事人经营的馒头进行现场抽样,并委托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对抽检样品馒头进行检测。2014年10月15日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编号为№国WTS1409286-04的检测报告2份,检测样品馒头中铝的残留量为39.5mg/kg,不符合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单项判定为不合格食品。我局于2015年3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样品馒头的检测报告和抽检结果送达书,并告知当事人有提出复检的权利和具体形式,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要求复检。至立案时止,当事人共取得违法所得16元,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6元,无专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