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141066号
案件名称:刘凯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刘凯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5年6月15日至6月30日在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街8号地下区域的经营场所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营期间违法所得8582.00元,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价值为300.6元,货值金额共计8882.6元,不足一万元。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查封(扣押)决定书、询问调查笔录、收入明细——证明当事人存在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你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版)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版)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版)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版)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