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70031
案件名称:赵春华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赵春华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赵春华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28日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据编号为[电]S2015053497的投诉举报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15年5月20日起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始在北京市海淀区三义庙17号楼底商从事餐现场制售烧饼的经营活动,经营字号:晨光烧饼,现场未发现加工完成的成品、半成品及原料,至检查止进货金额500元,违法所得1200元,货值金额1200元,用于加工的经营工具案板1个、饼铛1个和铁铲1个已经扣押,当事人没有记账和纳税.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0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