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391386号
案件名称:北京金开小渔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朝阳第一分公司涉嫌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金开小渔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朝阳第一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刘业华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6日我局委托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对北京金开小渔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朝阳第一分公司使用的新美丰小磨香油规格为200毫升/瓶,生产日期2015年4月02日生产企业为沈阳市新美丰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抽样检验,并与北京金开小渔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朝阳第一分公司相关人员共同进行了现场检查核对。2015年7月14日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表明:北京金开小渔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朝阳第一分公司使用的新美丰小磨香油不符合GB/8233-2008芝麻油中硬脂酸、油酸、亚麻酸含量的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15年7月14日向北京金开小渔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朝阳第一分公司直接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监督抽检结果送达书》,当事人持异议。当事人于2015年4月20日从曾庆泉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奶西村来广营北路158号朝来万通市场1厅6排22号(营业执照注册号:110105604406550,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SP1101051150106605)购进生产厂家为沈阳新美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15年4月02日新美丰小磨香油,规格200毫升/瓶,数量2瓶,单价6元,货值金额 12元,抽检时按照8元/瓶售给抽检方,共计16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0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