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平 )食药监食当罚〔2014〕190001 号
案件名称:刁跟许(北京刁跟许早点部)擅自改变生产经营条件度案
当事人名称:刁跟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刁跟许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0月20日,北京市平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王维华、胡凤永(行政执法证编号:57130067、57130066)对当事人刁跟许(北京刁跟许早点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擅自改变身产经营条件的情况下从事早点的经营活动,执法人员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下达了“(京平)食药监食当罚﹝2014〕190001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9条第2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2-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平谷局,2014-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