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320015
案件名称:北京五棵松饭店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五棵松饭店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0188970-X
法定代表人:周庆国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14年12月24日对当事人依据法定职权进行检查,并经2015年03月24日调查核实:在当事人面点房调料车上发现壹瓶“宏博牌白胡椒粉 制造商:宏博集团(泰州)银友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510克,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2013年05月0X日,”现场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43元,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在待使用时被执法人员发现并制止,无违法所得。当事人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上述食品是你单位从北京益食鑫隆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时留存了供货方的相关经营资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2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