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门)食药监食罚〔2015〕180044号
案件名称:北京嬉水湾旅游观光园生产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嬉水湾旅游观光园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31828673-1
法定代表人:杨枝国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工作人员对北京嬉水湾旅游观光园经营使用的酱鸭翅(规格型号:计量称重,生产日期或批号:2015.5.13)进行抽检。2015年7月10日,我局收到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报告(No:020-RCSP150748),北京嬉水湾旅游观光园经营使用的酱鸭翅(规格型号:计量称重,生产日期或批号:2015.5.13),经检验,所检项目中菌落总数不符合GB 2726-2005《熟肉制品卫生标准》,检验结果为不合格。2015年7月14日,我局正式立案调查处理。经查,当事人2015年5月12日从北京市海淀区阜石路甲69号院6号楼4层407的北京佰元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处以18.00元/斤购进鸭翅原料6斤,由其单位冷荤间厨师谭云在后厨操作间内完成加工制作后封入冷荤间专用容器,置于冷荤间专用冰柜中冷藏。制作酱鸭翅6斤,其中抽检样品2斤,以25.00元/斤的价格销售,其余4斤销售价是每斤25.00元,货值金额为150.00元,违法所得15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34条第1款第5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68条第2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门头沟局,2015-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