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320011
案件名称:河北康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河北康城集团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0117326-5
法定代表人:许玉河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1月19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黄家坟阜石路当事人工地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于2014年9月至2014年11月19日在此设立仁和商务楼项目部食堂,在未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经营面积730平方米,从事食品经营人员7人,现场发现有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大白菜200斤,进价0.60元/斤,进货金额120元、圆茄100斤,进价2元/斤,进货金额200元、尖椒100斤,进价1.80元,进货金额180元,合计进货金额480元。现场未发现已加工完成的成品。经调查,当事人是免费供应项目部人员就餐,因此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现场发现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进货金额480元认定为经营期间的货值金额。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