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门)食药监食罚〔2015〕130001号
案件名称:徐林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现场制售案
当事人名称:徐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徐林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2月8日,门头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大峪食药所接到门头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文批办单(收文号:8625201412080951182741),在双峪菜市场附近新开业的台湾风味肉松饼的店(顶风针这一侧)存在卫生问题,建议相关单位到其店内针对卫生等情况全面检查。执法人员于2014年12月16日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台湾风味肉松饼店由徐林经营,徐林现场陪同检查,暂未发现该店存在卫生问题,该店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现场正在制作和销售肉松饼。现场的食品加工工具有铝托盘5个;食品原料有面粉1袋,(商标:超级切面王,规格:25kg/袋,生产单位:聊城市鲁鑫面业有限公司),肉松2袋(商标:恰巧牛肉味松,规格:1kg/袋,生产单位:合肥百盛食品有限公司),大豆油1桶(商标:汇福,规格:20升/桶,生产单位:三河汇福粮油集团精炼植物油有限公司)。徐林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门头沟局,2015-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