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320013
案件名称:北京权金城康园酒店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权金城康园酒店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7743097-7
法定代表人:冯娜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14年12月20日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并经2015年03月20日调查核实:在当事人冷荤间货架上发现“N?D青辣芥”1支,净含量:43克/支,生产日期2013年12月09日,制造商:大连金剑调味品有限公司,保质期:12个月。现场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3.5元,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在待使用时被执法人员发现并制止,无违法所得。当事人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