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食药监食罚[2015]015号
案件名称:屈海珍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屈海珍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月23日,北京市石景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赴现场检查发现你在位于鲁谷东街23号经营山西面馆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提供山西面食。我局于2015年1月23日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加工用砧板1个,刀具2把,盘子30个,碗50个,食品原料面粉10公斤,蔬菜5公斤,未发现食品成品及半成品,详见查封(扣押)决定书。经进一步调查,上述食品原料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53元,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应票据证明,故无法认定其违法所得。未见危害后果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石景山局,2015-0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