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流罚〔2014〕03-002号
案件名称:高世新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高世新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8601396965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行政执法人员于2014年8月28日9时30分至10时30分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站东农贸市场内高世新经营的食品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高世新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现场制售豆腐活动。经查,高世新从2014年7月18日至2014年8月28日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现场制售豆腐的经营活动,违法经营期间的现场制售豆腐销售总金额为人民币3100元,销售成本2200元.获得违法所得为人民币900元整,未纳税。再查:当事人涉案使用的经营工具不是专用于销售涉案产品,且当事人具备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经营资格,销售的其他预包装食品具备许可经营资质,没有专用于经营违法食品的工具、设备,因此不建议没收。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0-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4-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