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药监食罚〔2015〕110003号
案件名称:马琳杰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马琳杰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2日,北京市东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东四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22号A22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该地址门前铭牌为“醉香苑火锅”,经营者马琳杰在该地点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查,你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自2015年2月25日至3月2日期间向顾客提供餐饮服务的营业总额人民币1200.00元,货值金额(违法所得和现场发现的食品货值的总和)共计人民币131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5-0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