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290024号
案件名称:何华楠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何华楠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3日10时00分至10时30分,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清河毛纺路26号院燕语清园2A103何华楠经营的“七田宝贝幼儿园”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何华楠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现场发现有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工具和原料: 菜板1块、菜刀2把、炒锅1个、锅铲1个、18B电磁炉1个、散装大米20公斤、散装大豆10公斤、散装食用油10升。当场对以上物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经调查,其自2015年3月6日至2015年4月3日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经营期间只收取托管费未收取伙食费,免费为18名托管儿童提供午餐,故无违法所得;其所用的食品原材料都是自己到市场采购的,未留存发票和收据,当事人自行认可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约为人民币1000元。当事人积极采取改正措施,经复查,已停止违法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