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270051号
案件名称:盛立国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盛立国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经调查,你餐馆自2015年6月3日至2015年7月13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从事制售中餐的餐饮服务活动,执法人员在你餐馆的操作间内发现有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和工具:丝宝宝红薯粉条2袋(300g/袋),北大荒绿野土豆粉条4袋(200g/袋),瓷碗10个,笊篱1把,当场对上述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和工具采取了查封扣押措施,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你违法经营期间营业收入为1000元,未缴税。现场发现剩余的食品原料:丝宝宝红薯粉条2袋(300g/袋),每袋7.9元,共计15.8元;北大荒绿野土豆粉条4袋(200g/袋),每袋5.1元,共计20.4元;剩余原料总价值36.2元。现场未发现其他成品及半成品。你违法经营期间,违法所得共计1000元,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共计1036.2元。在调查过程中,你积极采取改正措施,停止了违法经营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2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