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药监食罚告(2015)110012号
案件名称:北京第五广场置业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第五广场置业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田景琦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17日上午11点50分,北京市东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张凤龙(57010096)王肖晶(57010077)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北京第五广场置业有限公司操作间靠南墙的货架上摆放着:1.海内牌沙仁粉已开封使用,生产日期2012.8.17.保质期18个月;2.海内牌芫荽粉已开封使用,生产日期2012.9.6,保质期18个月;3.争王牌丁香粉已开封使用,生产日期2012.2.6,保质期24个月;4.味好美牌迷迭香叶已开封使用,生产日期2012.4.20,保质期36个月。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5-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