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271153号
案件名称:赵秀英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赵秀英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经调查,当事人在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9月8日期间,未经许可在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磨房南里19号楼前底商的经营场所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计算出其违法所得共计813元,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合计价值人民币70元,无待售的食品成品、食品半成品及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总计为人民币883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