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291072号
案件名称:董罕震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董罕震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5年8月5日在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安贞西里一区16号楼一层南侧的经营场所经营面条、饮料等食品,经营收入4312元,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价值43.5元,货值金额4355.5元 。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