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00020号
案件名称:王军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当事人名称:王军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于2015年9月14日至2015年9月24日,在北京市丰台区云岗南区西里10号的兰州金鼎拉面馆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营期间,当事人从北京市丰台区南宫市场、牛街采购面粉、牛肉等食品原料后,使用锅、勺子、铲刀等工具加工制作成拉面销售给顾客食用,取得营业性收入1608元。当事人经营拉面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均已使用销售完毕,没有库存,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1608元,获违法所得为1608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