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00019号
案件名称:北京西部马华餐饮有限公司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西部马华餐饮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80204584-1
法定代表人:哈玉光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16日至2015年9月23日期间,当事人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在北京市丰台区云岗南区东里1号(云岗美大卖场一层底商)的西部马华云岗店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营期间,当事人使用由本单位配送中心配送的食品原料,使用锅、勺子、菜刀、铲刀等工具加工制作成牛肉面等快餐销售给顾客食用,取得营业性收入2032元。当事人经营牛肉面等快餐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均已使用销售完毕,没有库存,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2032元,获违法所得为2032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1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