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270031号
案件名称:李北廷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当事人名称:李北廷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26日15时20分至15时50分,接到投诉举报后,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李源(执法证件号:57040091)、纪学芳(证件号:57040226),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49号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涉嫌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职工食堂的餐饮服务活动。当场对该单位涉嫌违法经营使用的食用油1桶(5L/桶),盘子20个、碗20个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经调查,当事人从2015年2月24日开始营业,至2015年3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时,共计取得违法所得4960元。当事人为自述现场进行查封扣押的物品货值300元,未发现其他成品,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共计526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