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270086号
案件名称:张玲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张玲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11日10时00分至11时00分,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田村路北旱河路海舟慧霖葡萄园内,门匾标示为“丹江渔村”的餐馆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制售中餐的餐饮服务活动。执法人员在该餐馆的操作间内发现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及工具:古船面粉1袋(25kg/袋),福临门玉米油1桶(4L/桶),瓷碗10个,瓷盘10个,菜刀2把,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及工具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经调查,当事人从2015年9月7日开始营业,至2015年9月11日检查时止,营业收入为500元,未缴税。现场发现剩余的食品原料:古船面粉1袋(25kg/袋),每袋85元;福临门玉米油1桶(4L/桶),每桶45元;剩余原料价值总计130元。现场未发现其他成品及半成品。综上所述,违法经营期间,违法所得共计500元,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共计63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