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怀食药)食行罚[2014]第14号
案件名称:张华(北京周金子东北小吃店)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张华(北京周金子东北小吃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4月14日,北京市怀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李永锋(执法证号57190073)、缪文婷(执法证号57190074),示证依法对位于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茶坞铁路医院南120米的北京周金子东北小吃店餐饮服务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食品制作场所发现有刀2把、墩1个,自消毒餐盘10个,碗10个;面粉2袋(10KG/袋)、土豆2千克。后对当事人张华进一步调查核实,其承认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断断续续经营了10多天,经营过程中没有记录收入及支出账目,未缴纳税款,涉案食品原料进货金额80元,因此其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该案货值金额8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7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6-0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怀柔局,2014-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