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4〕458号
案件名称:潘明森(北京世明惠家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潘明森(北京世明惠家超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潘明森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由北京市荣辉俊达商贸有限公司以19.9元/公斤购进华宝玫瑰梅5公斤,进货金额合计99.5元,以13.8元/公斤购进杏条3公斤,进货金额合计41.4元,以80元/公斤购进枸杞1.5公斤,进货金额合计120元。经美景市理化分析测试中心检验,当事人经营的食品不符合GB2760-2011的标准要求,检验报告编号分别为:140718-GSJ-016,140718-GSJ-019,140718-GSJ-017,140718-GSJ-02016,140718-GSJ-022。
违反的法律法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处罚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0-1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4-10-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