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4】212号
案件名称:北京苗家箩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苗家箩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7006906527
法定代表人:曹阳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9月25日,执法人员在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靛庄村吴翟路东,由北京苗家箩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中央厨房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取得中央厨房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西红柿酸汤”制品。经调查确认:该公司加工制作“西红柿酸汤”制品166缸(250公斤/缸),每缸成本为160元,2014年9月5日,起封1缸分装成250袋(1公斤/袋),每袋核算成本价为0.64元。分装好的250袋(1公斤/袋),该公司中央厨房的在配送中心留样54袋(1公斤/袋),其余196袋(1公斤/袋)配送至各直营门店进行销售,截止我局检查时为止,已销售85袋(1公斤/袋),剩余165袋(1公斤/袋)被我执法人员依法查封。本案货值金额为29565.6元,违法所得为306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1-0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4-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