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处字〔2014〕5号
案件名称:北京家和物美商业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家和物美商业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5006398259
法定代表人:吴坚忠
主要违法事实:2013年7月1日,当事人由北京福乐佳食品制造有限公司以12元/袋购进一品爽虾米100袋,进货价格合计1200元,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10月30日,以14.9元/袋售出100袋,销售金额合计1490元,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食品货值合计1490元,违法所得290元。经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质量监督管理所检验,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一品爽虾米二氧化硫残留量(SO2残留量计)不符合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是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编号为NoCY-GSSP13100110-74)。
违反的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1-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4-0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