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14】第16号
案件名称:高峰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高峰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高峰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2月20日至2014年3月4日,高峰在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小堡商业街经营的“东北饺子王”餐馆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操作间有灶眼2台、菜刀2把、有案板3个,现场有一名厨师正在炒菜,餐厅内有餐桌椅8套,有2名顾客正在就餐,营业期间共获得违法收入肆仟元整。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4-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4-04-11